同居未领证并收养了一孩子现在想分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2021-01-30 17:13:35 1552人已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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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执业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法务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为事实婚姻,夫妻双方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协议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分开的,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供您参考: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
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
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收养”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配偶丧是否失生育能力?
2、配偶是否对子女不管不顾?
3、配偶是否有稳定的住房?
▪举例来说:
1、孩子与女方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女方抚养。

2、配偶有稳定的工作,属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3、孩子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来决定判给那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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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您的态度与靠谱建议:
王女士
2020-07-01 14:20:26
2015年底,我们通过网络相识,后因意外怀孕,2016年3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育有一女。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双方间性格与价值观也有很大差异,更多的是得过... 展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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